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雨檢一部刑訴〔2020〕66號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125195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出生地安徽省蒙城縣,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縣**鎮(zhèn)**村**井**莊**號,現(xiàn)住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qū)**大道**戶**戶。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于同日被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件復(fù)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至3月19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1月20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于某某來到馬鞍山市花山區(qū)**新村**棟樓前,將朱某某停放的一輛粉紅色電動車(價值人民幣455元,車內(nèi)另有人民幣100元)盜走,后以人民幣400元的價格將車輛出售。
2.2019年11月22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于某某來到馬鞍山市雨山區(qū)**創(chuàng)業(yè)園宿舍門口,將胡某某停放的一輛雅迪牌電瓶車盜走(價值人民幣1225元)。
此外,被告人于某某因盜竊分別于2017年12月21日、2019年5月15日先后兩次被公安機關(guān)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于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帽子;
2.書證:受案登記表、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收據(jù)等;
3.證人劉某某、曾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胡某某、朱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6.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
7.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辨認筆錄、扣押筆錄;
8.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許鳳靜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現(xiàn)羈押于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冊?!?/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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