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遼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3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長審查期限15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至10月31日期間,被告人于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先后在遼源市西安區(qū)煤城新村、龍山區(qū)八千米樓小區(qū)等地多次實施盜竊,共計盜竊十余輛自行車。根據(jù)西安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局認定,被告人于某某所盜自行車價值合計697.00元。
(1)2019年10月20日04時許,在遼源市西安區(qū)煤城新村小區(qū)7號樓1單元門前盜竊何某某一輛自行車。
(2)2019年10月21日04時許,在遼源市龍山區(qū)八千米樓小區(qū)1單元門前盜竊單某某兩輛自行車。
(3)2019年10月25日20時許,在遼源市龍山區(qū)永隆小區(qū)9402號樓1單元門前盜竊姚某某一輛自行車。
(4)2019年10月27日04時許,在遼源市西安區(qū)我的家園小區(qū)C區(qū)3號樓3單元1樓樓道內盜竊劉某甲一輛自行車,李某1一輛自行車。
(5)2019年10月28日03時許,在遼源市西安區(qū)我的家園小區(qū)A區(qū)16號樓3單元一樓樓道內盜竊王某甲一輛自行車。
(6)2019年10月28日04時許,在遼源市西安區(qū)我的家園小區(qū)B區(qū)10號樓6單元門口盜竊徐某甲一輛自行車。
(7)2019年10月29日03時40分許,在遼源市龍山區(qū)銀河花園小區(qū)二期10號樓和11號樓中間馬路邊上盜竊王某乙一輛自行車。
(8)2019年10月29日04時許,在遼源市龍山區(qū)八千米樓小區(qū)4單元門口盜竊劉某2兩輛自行車。
(9)2019年10月30日04時許,在遼源市西安區(qū)我的家園小區(qū)B區(qū)盜竊李某2一輛自行車、徐某乙一輛自行車、范某某兩輛自行車。
(10)2019年10月31日04時許,在遼源市西安區(qū)我的家園小區(qū)C區(qū)1號樓3單元門口盜竊韓某某一輛自行車。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證人趙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韓某某、范某某、徐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劉某甲、徐某乙、王某乙、李某乙、劉某乙、姚某某、單某某、何某某、常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王德福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現(xiàn)羈押于遼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冊,光盤8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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