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臨檢刑訴〔2019〕1047號
被告人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1221976********,漢族,小學文化,務農,安徽省臨泉縣人,住臨泉縣**鎮(zhèn)**村**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臨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臨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4時55分許,被告人于某甲酒后駕駛冀******黑色轎車,沿姚棠路自北向南行駛至與S102交叉路口南側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3.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立案決定書等;
2.證人于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
4.鑒定意見;
5.檢查筆錄等;
6.視聽資料。
以上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甲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于某甲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桂強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在家候審。
2.偵查卷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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