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井檢一部刑訴〔2020〕63號
被告人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1211975********,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井陘縣**鎮(zhèn)**村**路**號,住井陘縣**鎮(zhèn)**村。1995年11月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2010年10月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因涉嫌盜竊罪,經井陘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7日被井陘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井陘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6月18日被井陘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井陘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晚上12時許,被告人于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翻墻進入井陘縣天長鎮(zhèn)南關村郝某甲家中,將被害人郝某甲放在家中北屋沙發(fā)上正在充電的一部OPPO牌A11型號手機盜走。經井陘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該手機價值1350元?,F(xiàn)被盜手機已被公安機關追回并發(fā)還給被害人。被告人于某甲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被告人于某甲的戶籍證明信和前科證明,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偵查人員抓獲經過說明;2、證人王某甲的證言;3、被害人郝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5、鑒定意見:井陘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6、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永久??
檢察官助理:岳勇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甲現(xiàn)被羈押井陘礦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5.被盜竊手機已由公安機關發(fā)還給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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