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檢一部刑訴〔2020〕24號
被告單位云浮市某某石材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號碼91445303097592****,住所云浮市**區(qū)**鎮(zhèn)**(地號:10-01690,10-01691,10-01692),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訴訟代表人陳某某,云浮市某某石材有限公司總經理,聯(lián)系電話1508819****。???????
被告人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29271976********,漢族,文化程度小學,云浮市某某石材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戶籍所在地廣東省珠海市**區(qū)**路**號**房,住所地廣東省云浮市**區(qū)**別墅區(qū)**街**號。因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5月30日被逮捕。因走私普通貨物罪,2018年4月19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本案由廣州海關緝私局偵查終結,以被告單位云浮市某某石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黃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補充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已告知被告單位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了被告單位、被告人及其委托的人的意見,并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被告單位云浮市某某石材有限公司成立,經營范圍為加工、銷售石材石材荒料及板材,石材工藝品,石材家具,石材機械配件;貨物及技術進出口。被告人黃某某為該公司實際控制人。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黃某某在經營被告單位云浮市某某石材有限公司期間,將其以220-400歐元/噸的價格向意大利、希臘、伊朗等國供應商采購的大理石,使用邁揚國際有限公司售貨合約、商業(yè)發(fā)票、裝箱單等單證作報關資料、僅以160-220歐元/噸的價格向海關申報進口,合計進口大理石荒料8票。經海關關稅部門核定,走私上述貨物入境、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320527.7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廣州海關緝私局提供的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郵件及附件、扣押清單、營業(yè)執(zhí)照、云浮市口岸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對賬單等書證;
2.證人吳某某、李某某、劉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廣州海關涉嫌走私的貨物偷逃稅款海關核定證明書的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云浮市某某石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黃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在公司經營期間,以低于真實采購價格的虛假價格向海關申報進口大理石石塊,走私貨物入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在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又犯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應當數(shù)罪并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官??文華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廣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云浮市某某石材有限公司退繳稅款人民幣320527.75元,現(xiàn)存于廣州海關緝私局,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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