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佛南檢刑訴〔2021〕78號
被告人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2281983********,土家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銅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qū)?/span>,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1年1月12日繼續(xù)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亢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亢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20時40分,被告人亢某某酒后駕駛一輛無號牌的兩輪摩托車,行駛至佛山市南海區(qū)九江鎮(zhèn)龍高路輔道良涌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后民警將亢某某帶至九江醫(yī)院提取血樣。經(jīng)鑒定,亢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69.8mg/100ml,屬醉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2.被告人亢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4.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亢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亢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耗衬橙鐚嵐┦鲎约旱淖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英穎
???????????????????????????????2021年1月19日附:
1.被告人亢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span>貴州省銅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電話177180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碟1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5.《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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