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二區(qū)檢一部刑訴〔2020〕Z2302號
被告人仁國顯,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1011978********,漢族,文化程度文盲,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住**區(qū)**鄉(xiāng)**村民委員會**村**號附**號**組。曾因盜竊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于2020年3月17日刑滿釋放?,F(xiàn)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3日被東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仁國顯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5月17日8時至12時期間,?被告人仁國顯竄至東莞市**鎮(zhèn)**村**市場對面一裝修工地二樓,盜走被害人關(guān)某某的一個雙肩背包及雙肩背包內(nèi)財物、一個單肩小背包及單肩小背包內(nèi)財物、一袋豬肉等財物(價值不詳)逃離現(xiàn)場。后被東莞市公安局抓獲并處以行政拘留五日。
2.2020年5月24日14時許,?被告人仁國顯竄至東莞市**區(qū)**村**農(nóng)莊時,看見被害人何某某的一部華為牌手機(價值2554元)放在**農(nóng)莊茶水間內(nèi)的一張桌子上時,隨即進入茶水間將何的手機盜走,后逃離現(xiàn)場。
3.2020年5月21日10時許,?被告人仁國顯竄至東莞市**鎮(zhèn)**村**路時,看見被害人張某某的一輛紅色鳳凰牌自行車(價值不詳)停放在**路**號門口處,隨即將張的自行車盜走,并逃離現(xiàn)場。
4.2020年5月21日17時許,?被告人仁國顯竄至東莞市**鎮(zhèn)**村**街時,看見被害人單某某的一輛藍色自行車(價值44元)停放在大塘村前街一瓦房出租屋旁的小巷里,隨即將單的自行車盜走,并逃離現(xiàn)場。
經(jīng)偵查,偵查員于2020年5月29日17時30分許在東莞市**鎮(zhèn)**廣場將仁國顯抓獲歸案,并繳獲手機一部和自行車一輛。破案后,繳獲的贓物退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到案經(jīng)過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關(guān)某某等人的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仁國顯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檢查等筆錄:勘驗現(xiàn)場、現(xiàn)場照片等;5.視聽資料:監(jiān)控錄像。
本院認為,被告人仁國顯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仁國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慧萍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仁國顯現(xiàn)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
2.偵查卷五冊(光盤二張)及檢察卷一冊。
3.量刑建議一份。
4.本案適用簡易程序(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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