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檢一部刑訴〔2020〕241號
被告人仇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11021974********,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新村**號**室。被告人仇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1997年4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于2002年7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于2005年1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于2016年10月被判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于2017年6月25日被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于2019年1月16日被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2019年4月16日刑滿釋放。被告人仇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鎮(zhèn)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鎮(zhèn)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4月25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仇某某至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諫壁街道華誠新村一區(qū)26棟一單元,采用搭線的方式,竊得綠源牌踏板電動車1輛,價值人民幣3203元。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仇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fā)后,被告人仇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收據、照片、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等書證;2.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由鎮(zhèn)江市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等鑒定意見;5.由鎮(zhèn)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仇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仇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仇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仇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仇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陳??東
檢察官助理:付志遠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仇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聯系電話:1845190****)。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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