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晉檢訴刑訴〔2019〕2435號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3221976********,漢族,初中文化,務(wù)工,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興仁縣**鎮(zhèn)**村**組。因飲酒駕車,于2019年7月2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行政罰款人民幣1千元,并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晉江市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彛?019年10月28日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晉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0時25分,被告人付某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車牌號為閩******號小型普通客,行駛至晉江市**鎮(zhèn)**路**村路段,與被害人呂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閩******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后呂某某報警,被告人付某某被當場抓獲。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付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經(jīng)福建華閩司法鑒定中心檢測,被告人付某某血樣中的乙醇濃度為90.4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被扣押車輛情況的照片;
2.書證:破案及查獲經(jīng)過、血液采樣登記表、戶籍信息、被告人駕駛信息、扣押決定書、工作說明等;
3.證人證言:證人劉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呂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6.鑒定意見:福建華閩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
7.勘驗筆錄:現(xiàn)場筆錄;
8.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三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付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付某某在拘役一個月至二個月的幅度內(nèi)判處刑罰,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晉江市人民法院
檢
察檢察員:李環(huán)暉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本案案卷材料一冊。
3.隨案移送光盤二張。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