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正檢二部刑訴〔2020〕223號
被告人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30123195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正定縣**鎮(zhèn)**村**路**號,住戶籍地,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正定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正定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0年3月5日,正定縣人民政府發(fā)布通告,禁止在正定新區(qū)范圍內私搭亂建。被告人付某某2012年在其養(yǎng)雞廠違規(guī)建設彩鋼板房299.2平方米,并于2015年9月9日通過**社區(qū)居委會開具虛假在建證明,簽訂補償協(xié)議書,騙取國家補償款97240元。犯罪所得現已全額退還。
被告人付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經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政府通告、會議紀要、在建證明、補償協(xié)議書、估價結果、企業(yè)征收現場勘察表、征收補償結算單、衛(wèi)星圖片、結算票據、其他書證;2.證人證言:杜某某、宋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其它證據材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國家補償款,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付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正定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建強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現在家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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