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敘檢公訴刑訴〔2020〕47號
被告人付某某,綽號**,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524197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敘永縣人,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敘永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址同上。因本案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敘永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年10月28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敘永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肀景浮?/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為蹭吸毒品,分別于2019年9月5日左右、9月9日、10日三次,在幫吸毒人員陳某某向李某某購買毒品海洛因后,容留陳某某一起在付某某自己位于敘永縣**鎮(zhèn)**村**社**號家中的二樓客廳,采用“燙吸”方式將所購買的毒品海洛因予以吸食。
另查明,被告人付某某在接受公安機關對其吸毒行政調(diào)查的過程中,自動如實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要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規(guī)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付某某自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愿意接受處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結(jié)合其犯罪情節(jié)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建議判處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謝直波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現(xiàn)羈押于敘永縣看守所
2.卷宗三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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