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冀中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保冀檢刑訴〔2020〕10號
被告人付某某,男,滿族,初中文化,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2310261970********,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密山市**鎮(zhèn)**村委會**組,因犯搶劫罪經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刑期自2016年7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并處罰金一萬元,現(xiàn)在太行監(jiān)獄六監(jiān)區(qū)服刑。
本案由河北省太行監(jiān)獄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付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2日15時許,付某某與李某某在太行監(jiān)獄六監(jiān)區(qū)監(jiān)舍走廊內,因瑣事發(fā)生口角進而產生肢體沖突,過程中付某某用拳頭擊打李某某面部,致李某某上唇貫通創(chuàng),經保定市滿城區(qū)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證據如下:
1.證人證言:證人閻某某、陳某某、田某某、杜某某、劉某某等人證言;2.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筆錄;6.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李某某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付某某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應對其數罪并罰。付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競秀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錫武
助理檢察員:王渡江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在河北省太行監(jiān)獄服刑。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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