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一區(qū)檢刑訴〔2020〕Z3835號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0211994********,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務工,戶籍所在地為湖南省桂陽縣**鎮(zhèn)**村*組。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8年4月20日刑滿釋放。曾因涉嫌盜竊罪證據(jù)不足于2020年6月2日被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不予起訴?,F(xiàn)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內(nèi)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1.2019年11月1日0時44分許,被告人付某某來到東莞市**街道**市場**店,替換了被害人周某某的收款支付寶二維碼進行盜竊,被害人周某某被盜約300元。?
2.2019年12月13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付某某來到東莞市寮步鎮(zhèn)下嶺貝新村市場被害人盧某某的**號豬肉檔和被害人鐘某某的**號菜檔粘貼覆蓋了原有的收款二維碼實施盜竊,盧某某被盜約1500元,鐘某某被盜約800元。
3.2019年12月13日凌晨2時,被告人付某某來到東莞市寮步鎮(zhèn)塘唇村兩頭塘市場被害人王某某的**號豬肉檔粘貼覆蓋了原有的收款二維碼實施盜竊,王某某被盜約450元。
4.2020年6月24日2時25分許,被告人付某某竄來到東莞市**街道**市場**店**號鋪,替換了被害人李某家的收款支付寶二維碼進行盜竊,李某某被盜26元。?
5.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付某某來到東莞市**街道**市場**號鋪,替換了被害人汪某某的收款的支付寶二維碼進行盜竊,被害人汪某某被盜約300元。?
6.2020年6月30日2時許,被告人付某某來到東莞市**街道**市場***店,替換了被害人歐某某的收款支付寶二維碼進行盜竊,歐某某被盜約65.2元。?
7.2020年6月30日1時許,被告人付某某來到東莞市**街道**市場**店,替換了被害人李某乙的支付寶收款二維碼進行盜竊,李某某被盜約65元。
2020年7月1日13時50分,公安機關在東莞市東城街道峽口松柏坊一巷后門抓獲被告人付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現(xiàn)場勘驗材料,監(jiān)控視頻,多名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到案經(jīng)過、戶籍材料、刑事判決書等書證,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付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付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漢文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現(xiàn)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偵查卷宗材料五冊、檢察卷宗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七份
5.移送涉案款物清單一份
6.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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