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市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錫梁檢刑檢刑訴〔2020〕902號
被告人仝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6101251990********,漢族,初中文化,陜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陜西省西安市蓮湖區(qū)**路**號**苑**號樓**單元**室(戶籍在陜西省西安市鄠邑區(qū)**鎮(zhèn)**村**組)。被告人仝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仝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仝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仝某某,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仝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3日,被告人仝某某先后2次通過QQ向代某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19141條,獲利人民幣300元。
被告人仝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出具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偵破經(jīng)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QQ聊天記錄等書證;
2.證人代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
4.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扣押筆錄、電子證據(jù)檢查工作記錄、提取筆錄;
5.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查獲的公民個人信息電子文檔。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仝某某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仝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仝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無錫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馮???毅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仝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陉兾魇∥靼彩猩徍^(qū)**路**號**苑**號樓**單元**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