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利檢檢二刑訴〔2020〕234號
被告人代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13019740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群眾,戶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縣,住利辛縣**鎮(zhèn)**村**街**戶,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利辛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利辛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犯盜竊罪,于2000年8月3日被江蘇省吳縣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本案由利辛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代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01日15時13分,代某酒后駕駛皖******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利辛縣中疃鎮(zhèn)全湖村南北路處,被利辛縣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執(zhí)勤民警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185.3mg/100ml。后經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代某靜脈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02.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前科查詢等書證;
2.被告人代某的供述與辯解;
3.鑒定意見;
4.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代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代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利辛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白蘭軍
代理檢察員:汝海龍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現被取保候審在利辛縣**鎮(zhèn)**村**街**戶。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光盤1張。
3.量刑建議書1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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