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臺市沙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沙檢一部刑訴〔2020〕121號
被告人代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32432197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陽縣**鄉(xiāng)**村新建路1號,現(xiàn)住新疆霍爾果斯市**小區(qū)**單元**室。2019年8月2日因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8月15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8月13日轉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代某某在沒有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從霍爾果斯口岸合作社購進萬寶路等品牌香煙,通過網(wǎng)絡銷售給吳某某(已判刑),銷售香煙總金額7071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手機;2.書證:微信聊天記錄及微信轉賬記錄、戶籍證明等;3.證人證言:證人吳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其他證明材料:到案經(jīng)過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代某某在沒有辦理煙草專賣經(jīng)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利用網(wǎng)絡非法銷售香煙,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jīng)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藺建軍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代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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