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津檢刑訴〔2020〕Z906號
被告人代正陽,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3811993********,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地和住址重慶市江津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貳仟元,2020年6月1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重慶市江津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經(jīng)我院批準,當日由重慶市江津區(qū)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1071999********,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地重慶市九龍坡區(qū)**鎮(zhèn)**路**號**幢**單元**室,住址重慶市江津區(qū)**小區(qū)**棟**室。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壹仟伍佰元。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重慶市江津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經(jīng)我院批準,當日由重慶市江津區(qū)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江津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代正陽、王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重慶興眾律師事務(wù)所周春梅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2時許,被告人代正陽通過電話、微信與吸毒人員李某某達成以人民幣700元的價格買賣毒品的協(xié)議,并通過微信收取李某某毒資人民幣700元。隨后被告人代正陽通過微信向被告人王某某購買毒品,并通過支付寶支付王某某毒資人民幣700元。2020年7月13日14時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將外用黃色衛(wèi)生紙包裹內(nèi)用透明塑料袋封裝的3顆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凈重0.37克)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凈重0.49克)放置在重慶市江津區(qū)**小區(qū)**棟**樓電梯口窗戶縫隙處,并將毒品放置地址告知代正陽,隨后被告人代正陽和吸毒人員李某某取得上述毒品。2020年7月13日15時19分許,被告人代正陽通過微信再次聯(lián)系被告人王某某,表示所買毒品分量不夠,后被告人王某某將1小包晶體狀甲基苯丙胺(冰毒,凈重0.17克)放置于重慶市江津區(qū)**小區(qū)**號樓**樓窗戶處,并將毒品放置地址告知代正陽,隨后被告人代正陽取得該毒品。
2020年7月13日14時40分許,被告人代正陽在重慶市江津區(qū)老重百商場對面移動營業(yè)廳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2020年7月13日19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重慶市江津區(qū)云鼎陽光小區(qū)龍門陣美蛙魚頭餐館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二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通話清單、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等書證;
2.證人李某某、張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代正陽、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文書;
5.辨認、現(xiàn)場辨認、搜查、提取、稱量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代正陽、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代正陽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guī)定,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0.86克,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guī)定,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1.03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代正陽、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代正陽曾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nèi)再次販賣毒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累犯和毒品再犯,應(yīng)當從重處罰。被告人代正陽、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代正陽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貳仟元,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貳仟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寇愛蘋
檢察官助理?李利娜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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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重慶市江津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二百零三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二份。
4.光盤六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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