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悼h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保檢一部刑訴〔2020〕107號
被告人任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626199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悼h,住??悼h**鎮(zhèn)**小區(qū)**號樓。2010年7月19日因故意傷害被保康縣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處罰款伍佰元;2014年8月5日因吸毒被保康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1000元;2016年4月21日犯開設賭場罪被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千元,2016年8月16日刑滿釋放;2017年9月29日因與人毆打被??悼h公安局罰款500元;2017年12月4日因賭博、毆打他人被??悼h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處罰款200元。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悼h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悼h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悼h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任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時許,被告人任某和親友一起在??悼h城關鎮(zhèn)清溪路“兄弟大蝦”餐館吃飯時,因瑣事與同在此餐館鄰桌上吃飯的呂某某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后任某用啤酒瓶砸傷呂某某頭部。經??等A康法醫(y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呂某某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案發(fā)后任某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歸案經過、戶籍證明、現場照片、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張某某、熊某某、鄧某某等證人證言;3.被害人呂某某的陳述;4.鑒定意見書;5.視頻光盤一張;6.被告人任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任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因瑣事與人發(fā)生糾紛,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任某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任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悼h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凌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現羈押于保康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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