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禹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汴禹檢一部刑訴〔2020〕259號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031966********,漢族,小學(xué)文化,**廠保安,戶籍所在地開封市順河回族區(qū),住開封市順河回族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開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取保候?qū)彛?/span>于2020年8月26日被該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9月4日被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111961********,漢族,初中文化,**廠保安,戶籍所在地開封市順河回族區(qū),住開封市順河回族區(qū)**路**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開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取保候?qū)彛?/span>于2020年8月26日被該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9月4日被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開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任某某、曹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晚23時許,被告人任某某、曹某某在開封市禹某某區(qū)**廠項目施工工地內(nèi)值班期間,秘密竊取**廠的S31603不銹鋼材料,共計198.15Kg,經(jīng)過開封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不銹鋼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肆仟壹佰貳拾圓整(¥4120.00)。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曹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證人王某某的證言;3.書證;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6.其他證明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任某某、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伙同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任某某、曹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任某某、曹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任某某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建議判處被告人曹某某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開封市禹某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熊彪堂
檢察官助理:高菁菁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杞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2份
4.《量刑建議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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