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吳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吳檢二部刑訴〔2020〕1349號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6211993********,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群眾,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縣**鎮(zhèn)**村集**號,現(xiàn)住湖州市吳某某**鎮(zhèn)**家園工地宿舍。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于2020年5月29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6月12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8時54分許,被告人任某某駕駛車牌號為皖FP7****的小型轎車行至本市八里店鎮(zhèn)前村草蕩漾路卡麗蘭大酒店門口路段時,未確保安全通行,與正在人行橫道線上通過馬路的被害人張某某、李某某相撞,造成車輛受損,被害人李某某右側髂骨、髖臼粉碎性骨折,被害人張某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被害人李某某構成輕傷一級,被害人張某某系嚴重顱腦損傷合并胸部多發(fā)傷而死亡。經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五大隊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任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任某某主動報警并留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處理。被告人任某某向被害人及家屬賠償人民幣163579.77元,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人口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門診病歷、酒精呼氣檢測單、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韓某某的證言及偵查人員出具的到案經過;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浙江迪安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書、交通事故車輛檢驗報告等;
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刑事照相;
7、視聽資料: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任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任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任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被告人任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到案后的認罪態(tài)度。建議判處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二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州市吳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葉?玲
檢察官助理潘昆侖
????????????????????????????????????????2020年7月6日
??????????????????????????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現(xiàn)在居住地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8256******)。
2.?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3.?證人名單1份、量刑建議書1份。
4.?光盤1張。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