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二部刑訴〔2020〕110號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1221978********,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縣,住陜西省西安市藍田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jīng)新城分局決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經(jīng)新城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8月18日被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2時許,被告人任某某駕駛陜A****2號重型自卸貨車沿太華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含元路右轉(zhuǎn)時,車輛前部將騎自行車行駛至此的被害人劉某某撞倒,致劉某某現(xiàn)場死亡,車輛受損,造成事故。經(jīng)鑒定:劉某某系被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顱腦損合并胸腔臟器損傷而死亡。交警新城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任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說明;
2.被告人戶籍材料、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肇事車輛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函、協(xié)查通報等書證;
3.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草圖及現(xiàn)場照片;
4.診斷證明書、尸體處理通知書;
5.物證司法鑒定意見書、事故責任認定書、法醫(yī)鑒定意見書、DNA檢測鑒定書;
6.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曉毅
檢察官:狄??園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現(xiàn)羈押于西安市新城區(qū)看守所。
2.案卷三冊,現(xiàn)場監(jiān)控光盤一張、電子卷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材料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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