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石西檢一部刑訴〔2020〕34號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30198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汾陽市冀村鎮(zhèn)**村**街**號,現住戶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石家莊市橋西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石家莊市公安局橋西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8日00時許,被告人任某某駕駛晉A*****號牌小型汽車,行駛至石家莊市槐安路與西二環(huán)南處時,被橋西交警大隊民警查扣,經抽血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任某某測試結果86.87mg/100ml,已達醉駕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現場筆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涉案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委托書,司法鑒定意見書,查獲及抽血視頻,行政案件詢問筆錄,被告人王樂的供述,到案經過,戶籍證明及其他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任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高軍彩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現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光盤兩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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