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鼓檢訴刑訴〔2021〕126號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406211984********,漢族,小學文化,南京市江寧區(qū)**裝修工程隊法定代表人,出生于安徽省濉溪縣,住江蘇南京市浦口區(qū)**小區(qū)**幢**室(戶籍地:安徽省濉溪縣**鎮(zhèn)**村**莊**號)。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任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0時許,被告人任某某飲酒后駕駛號牌為蘇A1****小型轎車,沿虎踞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清涼山通道入口附近時被查獲?,F(xiàn)場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jié)果顯示其醉酒,民警遂將其控制并帶至醫(yī)院提取其血樣送檢。經(jīng)鑒定,送檢的任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44.1mg/100mL血,已超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任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jīng)過、前科劣跡查詢、呼氣酒精含量測試結(jié)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行政處罰決定書、機動車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駕駛?cè)思皺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保險單等書證;
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物證檢驗報告;
4.呼氣酒精含量測試筆錄;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任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任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鑫
檢察官助理:謝天
?????????????????????????2021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帲娫挘?982502****);
2.全部案卷材料及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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