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正檢一部刑訴〔2020〕131號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91978********,漢族,初中畢業(yè),無業(yè),群眾,住河南省正陽縣真陽鎮(zhèn)**路**號。因犯敲詐勒索罪于2008年7月23日被正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1年8月18日被正陽縣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緩刑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與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正陽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正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正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任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0時許,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駕駛豫Q**的小型轎車行駛至正陽縣真陽鎮(zhèn)**路附近時,被執(zhí)勤的民警當場查獲,民警對任某某進行酒精呼氣測試并抽血送檢,經鑒定,被告人任某某駕駛機動車時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70.4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2.??鑒定意見;
3.??視聽資料;
4.??證人任某甲的證言;
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任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任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正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舒心亮
檢察官助理:楊娟娟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羈押于正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證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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