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德城檢一部刑訴〔2020〕314號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9301983********,漢族,小學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滄州市孟村回族自治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址德城區(qū)**。因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18年4月1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直屬一大隊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因打架斗毆,于2018年9月1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行政拘留6日、罰款200元;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樂陵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15時54分許,被告人任某某無證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沿東風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與德興路交叉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抓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等書證;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德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研究中心檢驗報告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任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并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崔吉鳳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德州市德城區(qū)尚城國際**-*-***;聯(lián)系方式:1566686****。
2.案卷材料1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_?
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