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1〕379號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7241972********,漢族,小學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東陽市**街道**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經本院決定,于2021年2月5日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晚,被告人任某某在本市城東街道**村老年協會邊上一家超市打麻將,被害人王某甲在旁觀看,任某某與王某甲因口角問題發(fā)生打架,王某甲用水壺、塑料凳砸向任某某,任某某遂從其電動車座椅處拿出一把鑿子,并用鑿子刺中王某甲左側背部,致王某甲受傷。經東陽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王某甲因被人刺傷左胸背部致胸壁穿透創(chuàng),左側胸壁皮下積氣,左側第6肋骨骨折,左肺挫裂傷,左側胸腔積血、積氣,左肺壓縮未達30%,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案發(fā)后,雙方于2021年1月18日達成賠償協議,任某某一方賠償王某甲人民幣40000元。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任某某被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歸案經過、體表原始傷情記錄表、傷勢照片、病歷材料、扣押清單及照片、協議書等書證;
2.證人王某乙、蔣某某、王某丙、李某某、單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任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非法損害公民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任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任某某經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到案,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案發(fā)后已履行民事賠償責任,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東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鄭曉丹
檢察官助理:趙玉華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居住處,聯系電話:1356698****。
2.檢察卷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一式3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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