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岳縣檢刑檢刑訴〔2020〕158號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621199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陽市岳陽縣,住岳陽縣**鎮(zhèn)**社區(qū)。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岳陽縣公安局決定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本院決定不批準逮捕,次日由岳陽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岳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4時許,被告人任某某拄拐杖來到岳陽縣**鎮(zhèn)***路**餐館,想找該餐館老板楊某某協(xié)商2019年10月1日自己因為幫該餐館送餐遭遇交通事故的賠償事宜,但當時楊某某沒在店內。被告人任某某離開該餐館時,發(fā)現其2019年在該餐館用于送餐的那輛兩輪踏板摩托車停在該餐館旁邊的通道內,被告人任某某為了讓楊某某受點損失,心生騎走該輛踏板摩托車的想法。于是被告人任某某在東方路與荷花路口子溜達了幾分鐘,趁**餐館沒人時,用其之前幫該餐館送餐時私自配的該輛踏板摩托車鑰匙,將停放在該餐館旁邊通道內的踏板摩托車盜走。經岳陽縣物價認證中心鑒定,該被盜踏板摩托車價值為人民幣4200元。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任某某退還了涉案摩托車,取得了楊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現場勘驗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岳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羅友新
檢察官助理:曾琴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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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電話1562557****;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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