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澧檢刑一刑訴〔2020〕278號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7811962********,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地湖南省津市**鎮(zhèn)**街**號,住澧縣**街道**路**室。曾因犯搶劫罪于2001年2月27日被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又因涉嫌盜竊于2020年8月11日被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9月1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澧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任某某先后到澧縣**樓**附近盜竊作案3起,盜竊電動車3輛,經(jīng)澧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3輛被盜電動車價值合計4050元。其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6月24日晚上,被告人任某某到澧縣中醫(yī)院牙科門診樓前,將停在樓前的1輛紅色“賽鴿”牌電動車盜走,銷贓得款350元。經(jīng)認定:該電動車價值1190元;
2、2020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到澧縣好潤佳超市附近,將停在超市門口的1輛紅色“賽鴿”牌電動車盜走,銷贓得款500元。經(jīng)認定:該電動車價值1260元;
3、2020年8月7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到澧縣**樓附近,將停放在茶樓附近的一輛粉色“雅迪”電動車盜走。被盜電動車現(xiàn)已追回,經(jīng)認定:該電動車價值1600元。
被告人任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1、案件揭發(fā)及抓獲經(jīng)過、現(xiàn)場勘驗與檢查筆錄、被告人指認作案現(xiàn)場照片等書證;2、證人劉某甲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價格認定結論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任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任某某如實供述并認罪認罰;有犯罪前科;多次盜竊且數(shù)額較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本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對被告人任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澧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皮摩嶺
檢察官助理:章葉云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現(xiàn)押于澧縣看守所;
2、偵查卷一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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