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徐州市銅山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任某某虛構(gòu)“出售QQ游戲賬號”的事實,騙取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幣600元。
2、2019年7月24日至7月28日期間,被告人任某某虛構(gòu)“可以通過低買高賣陌陌賬號掙錢”的事實,多次要求被害人沈某某交納“ 學費、投資款”,共騙取沈某某人民6600元。同年8月2日, 被告人任某某再次以“支付寶解凍”為由欲騙取沈某某5000元時,因沈某某發(fā)現(xiàn)受騙而行騙未遂。
被告人任某某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前科證明、戶籍證明等書證;
2.被害人沈某某等的陳述;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張卓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現(xiàn)候?qū)徲诰幼〉亍?/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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