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印檢刑訴〔2020〕101號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2261969********,土家族,小學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及住址貴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0時許,被告人任某某攜帶電魚機、魚簍、頭戴式燈具等捕魚工具,前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鎮(zhèn)**村的**河段以電擊的方式捕魚。當日凌晨1時許,被開展巡邏工作的**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查獲電魚機一臺、魚簍一個、頭戴式電筒一個、魚簍內白魚仔、花石巴、黃桑魚、鰱魚等各類水產品。經稱量,已捕獲的魚類共計1.384公斤。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犯罪事實證據: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取保候審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清單、農業(yè)部辦公廳關于公布第七批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qū)面積范圍和功能分區(qū)的通知、稱量照片、印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實行禁漁期制度的通告、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與辯解、扣押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指認筆錄?。?
量刑情節(jié)證據:抓獲經過、現(xiàn)實表現(xiàn)情況、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任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在禁漁期、禁漁區(qū)內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任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任某某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誠懇,現(xiàn)實表現(xiàn)良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口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珍平
??????????????????????????????檢察官助理?鄒??雪???????????????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起訴書8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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