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清新檢刑訴〔2021〕7號
被告人伍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18271967********,漢族,文化程度中專,群眾,清遠市**區(qū)**鎮(zhèn)**小學教師,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qū)**鎮(zhèn)街道**村**座**棟**房。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廣東省清遠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qū)?/span>,2021年1月13日經(jīng)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廣東省清遠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危險駕駛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22時許,被告人伍某甲(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一輛無號牌黑色女裝二輪摩托車(車架號碼00249,發(fā)動機號碼00025)沿X368線由清遠市清新區(qū)浸潭鎮(zhèn)浸潭街往浸潭鎮(zhèn)獨石村委會方向行駛,行駛至X368線清遠市清新區(qū)浸潭鎮(zhèn)變電站路段時,被清遠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查獲,民警將其帶至清遠市清新區(qū)浸潭鎮(zhèn)衛(wèi)生院提取血樣。后經(jīng)廣東正義司法鑒定所對伍某甲血樣作乙醇定量分析,檢測出乙醇(酒精)含量為13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
2.書證;
3.證人伍某乙的證言;
4.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
5.鑒定意見;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伍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伍某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伍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伍某甲拘役一個月二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鄺任軍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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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伍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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