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梁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梁檢刑訴〔2020〕99號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2529197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宜賓市江安縣**鎮(zhèn)**村**組**號,住重慶市梁某區(qū)**街道**路**號**局**院**棟**單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重慶市梁某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梁某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伍某某與朋友朱某某在重慶市梁某區(qū)石馬路“貴陽小豆腐”餐館吃飯、飲酒后,伍某某駕駛其妻子的渝F2****號小型轎車從“貴陽小豆腐”餐館出發(fā),途經(jīng)梁某區(qū)石馬路、梁山大道、文峰路,往梁某區(qū)石馬路西池廣場方向行駛。次日0時許,當被告人伍某某行駛至乾街“之香唐”餐館門前路段時,與被害人鐘某甲??吭诘缆酚覀鹊碾妱尤嗆嚢l(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隨后,伍某某棄車逃離現(xiàn)場,當日1時許,民警在石馬路西池廣場附近將被告人伍某某抓獲。
經(jīng)鑒定,被告人伍某某案發(fā)時血液內乙醇含量為205.3mg/100mL。經(jīng)認定,被告人伍某某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伍某某已賠償被害人鐘某甲人民幣500元,被害人對其行為表示諒解。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駕駛線路示意圖、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朱某某、鐘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鐘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乙醇檢驗報告;
6.辨認、提取筆錄;
7.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伍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伍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伍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伍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梁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唐飛
檢察官助理:石珂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30383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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