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江檢訴刑訴〔2020〕15號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121197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出生地江蘇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寧區(qū)**街道**路**號(戶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寧區(qū)**路**號**幢**室)。被告人伍某某曾因阻礙民警執(zhí)法,于2012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伍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變更為取保候審,2020年1月8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有權獲得法律幫助,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13時許,被告人伍某某在南京市江寧區(qū)**小區(qū)**棟**室其住處報警稱其要炸樓,后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東山派出所民警朱某某及輔警出警至現場處置,在朱某某欲將伍某某帶至派出所進一步處置過程中,伍某某對朱某某進行謾罵,拉扯朱某某衣領將其摔倒,致使被害人朱某某胸部、右手中指根部受傷。
案發(fā)后,被告人伍某某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薛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證人證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南京腦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6.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提供的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伍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弋
檢察官助理:汪美平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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