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五檢一部刑訴〔2021〕103號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225301990********,布依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縣,住貴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縣**街道**路**號。因犯盜竊罪,2016年12月29日被江蘇省淮安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17年11月2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經本院批準,于2021年1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5時許,被告人伍某某和周某某、孫某某(均已判決)在本市五華區(qū)**足球場停車場,采用砸車窗方式盜竊云******路虎牌車內大重九等品牌香煙,后將香煙以人民幣14800元價格銷贓揮霍。民警于2020年3月25日在本市官渡區(qū)**路****商業(yè)中心******飯店門口抓獲周某某和孫某某,在周某某帶領下找到作案車輛云******,在車內找到未銷贓的三條大重九香煙、兩條中華香煙(經鑒定,為假冒香煙,價格無法認定)。經鑒定,被砸路虎車損失價格為人民幣7400元。
2020年12月14日,民警在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qū)街道**路**棟**室,將被告人伍某某抓獲歸案。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涉案香煙等;2.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等;3.證人證言:證人朱某某等3人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伍某某和同案犯周某某、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勘驗、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伍某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伍某某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瑩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現羈押于昆明市五華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叁冊。
3.電子光碟肆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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