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晉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晉檢二部刑訴〔2020〕247號
被告人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1222000********,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晉某區(qū),住云南省昆明市晉某區(qū)**街鎮(zhèn)**村**街**村**號,因涉嫌盜竊罪,經昆明市公安局晉某分局決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晉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經本院批準,同年3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晉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晉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夜間被告人伐某某到云南省昆明市晉某區(qū)**街鎮(zhèn)**村委**村**號被害人李某某的家中實施盜竊,被被害人李某某發(fā)現后逃離現場,后民警在李某某家抓獲被告人伐某某。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伐某某入室盜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昆明市晉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海玲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伐某某現羈押于晉某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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