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順檢刑訴〔2021〕28號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大婷,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1321199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縣,住南部縣**鎮(zhèn)**村**組,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閬中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順慶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1月10日被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順慶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竄至南充市順慶區(qū)**路**段**咖啡店門口,?用一把平頭改刀,將一輛白色大眾途岳越野車右后玻璃撬開進入車內,在車內多處翻動后,將駕駛位方向盤下抽屜內人民幣現金1000元盜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之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應當從重處罰,何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充市順慶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茹曉丹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羈押在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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