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鄂孝昌檢二部刑訴〔2020〕16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09211972********,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縣,現(xiàn)住孝昌縣**鎮(zhèn)**小區(qū)**棟**室,2018年10月23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孝昌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孝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被孝昌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孝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9時許,被告人何某某與朋友聚餐飲酒后駕駛鄂K****8起亞牌小型轎車(何某某駕駛證處于吊銷狀態(tài)),沿孝昌縣昌盛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昌盛街75號路段時,與對向行駛的由聶某某(男,72歲,孝昌人)駕駛的愛瑪牌二輪電動車(車后乘坐徐愛釵)相撞,造成徐某某(女,74歲,孝昌人)受傷,愛瑪牌二輪電動車、鄂K****8 起亞牌小型轎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何某某駕車逃逸,于當日21時許被交警大隊民警查獲,后被民警帶到孝昌縣第一人民醫(yī)院抽血送檢。經(jīng)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送檢的何某某的血樣中檢驗出乙醇成份,其含量為209.33mg/100ml。經(jīng)孝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何某某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聶某某、徐愛釵無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何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與被害人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抓獲經(jīng)過、孝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人何某某前科判決書、諒解書等書證;2.證人馮某某、郭某某、張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聶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孝昌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新奇? ?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住孝昌縣**鎮(zhèn)**小區(qū)**棟**室,聯(lián)系電話134777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證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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