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辯護人蘆睿,廣東瀚宇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4032004********,聯系電話138********。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1321988********,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遵義市習水縣**鎮(zhèn)**街道**社**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詐騙罪,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8月27日逮捕。
辯護人廖飛蘭,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4032017********,聯系電話134********。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2月2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3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2020年1月2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害人劉某某在**公司購買了路虎攬勝小汽車,后在辦理上牌的過程中,該公司老板謝某某被抓故無法提供車輛的進口證明手續(xù),導致劉某某無法正常上牌。2018年5月份,劉某某到當時購車放款的位于龍崗區(qū)**街道的**車行辦理汽車上臨時牌手續(xù),在上臨時牌的過程中認識了業(yè)務員即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某知道劉某某有上牌需求后,聯系并收取了劉某某人民幣3.5萬元后承諾幫助劉某某補辦《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一致性證書》、《輕型汽油車環(huán)保信息隨車清單》、《貨物進口證明書》共計四份文件用于上牌,之后還收取了8000元的車管所人情打理費。2018年7月份,劉某某收到何某某交付的證書后到深圳市車管所辦理新車上牌手續(xù),后深圳車管所于2018年11月5日以劉某某提供的證明文件系偽造為由拒絕了劉某某的新車上牌申請。劉某某遂聯系何某某,但何某某一直回避并失聯。2018年12月20日,劉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橫崗派出所報案。
經查明,2018年5月,何某某承諾幫劉某某辦理車輛上牌的全部手續(xù),之后聯系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甲收取了何某某支付的人民幣1.5萬元后提供了四份假的文件。何某某明知假的文件仍提供給劉某某,企圖蒙混過關。
何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接到民警電話后自行到派出所說明情況;李某甲于2019年7月26日在深圳市南山區(qū)被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書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身份信息、辦理車管業(yè)務退辦通知書、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2.證人證言:證人劉某某、李某乙、謝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的認罪供述;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郭少基
附:
1.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現羈押于深圳市龍崗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冊、《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及《認罪認罰具結書》;
3.隨案移送:手機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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