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蕉檢一部刑訴〔2020〕446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522011990********,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住寧德市蕉城區(qū)**鄉(xiāng)**路**弄**號。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寧德市蕉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同年5月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522011976********,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住寧德市蕉城區(qū)**鄉(xiāng)**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本院批準,次日由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10月31日被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522011979********,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住寧德市蕉城區(qū)**鄉(xiāng)**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本院批準,次日由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10月31日被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雷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522011977********,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住寧德市蕉城區(qū)**鄉(xiāng)**路**弄**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本院批準,次日由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10月31日被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湯某某、林某某、雷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至同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與諶某某(另案處理)先后在寧德市蕉城區(qū)**村**村**村**村**村,七都鎮(zhèn)淡坪村羊頭自然村等地野外山頭開設賭場,抽頭獲利,并雇傭被告人湯某某、林某某、雷某甲、雷某乙(另案處理)為賭場招攬、駕車接送賭徒。
同年8月14日、18日、22日,被告人湯某某、林某某、雷某甲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10日23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鄭某某、湯某某、馮某某證言;
3.被告人何某某、湯某某、林某某、雷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現(xiàn)場示意圖。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湯某某、林某某、雷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湯某某、林某某、雷某甲以營利為目的,提供場地給他人賭博,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系主犯。被告人湯某某、林某某、雷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湯某某、林某某、雷某甲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帥
????????????????????????????????檢察官助理:包雅娟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被羈押于寧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湯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寧德市蕉城區(qū)**鄉(xiāng)**村**號,聯(lián)系電話1355961****;
被告人林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寧德市蕉城區(qū)**鄉(xiāng)**號,聯(lián)系電話1355900****;
被告人雷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寧德市蕉城區(qū)**鄉(xiāng)**路**弄**號,聯(lián)系電話1598038****?
2.卷宗肆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肆份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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