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北檢刑訴〔2020〕Z1906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1041983********,漢族,中專文化程度,重慶**有限公司原汽運部**,住重慶市渝北區(qū)**路**號**幢**。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qū)分局監(jiān)視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0241982********,漢族,中專文化程度,重慶**有限公司原汽運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內(nèi)江市威遠縣**鎮(zhèn)**村**組**號,住四川省內(nèi)江市威遠縣**城**幢**。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qū)分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何某某擔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下屬公司重慶**有限公司汽運部**期間,與汽運部**被告人王某某共謀后,利用何某某負責**公司重慶地區(qū)駕駛員招募、運輸路線分配等職務(wù)上的便利,收取駕駛員好處費。其間,何某某利用職權(quán)獲取運輸路線信息并告知王某某,王某某負責聯(lián)系駕駛員收取好處費,后何某某根據(jù)收費情況聘用駕駛員并分配運輸路線,收取的好處費二人按照比例分配。
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間,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先后以前述方式收取駕駛員唐某某、潘某某、謝某甲、丁某某、謝某乙、張某某等21人好處費共計人民幣466000元,何某某分得416000元、王某某分得50000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同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到案后,何某某、王某某均如實供述了涉案事實。案發(fā)后,何某某退還駕駛員36000元、王某某退還駕駛員5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工商資料、勞動合同書、任職情況說明、收條、微信轉(zhuǎn)賬記錄、銀行卡交易明細等書證;
2.證人唐某某、潘某某、謝某甲、謝某乙等的證言;
3.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提取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作為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量刑情節(jié);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量刑情節(jié);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退繳違法所得可適用緩刑;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廣超
檢察官助理:李建省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現(xiàn)被監(jiān)視居住,聯(lián)系電話:1778352****、1582883****?
2.案卷材料5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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