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海檢刑訴〔2020〕357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1061984********,漢族,文化程度大學(xué)本科,戶籍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村**巷**號,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該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于2020年9月18日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和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次。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4時許,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5.?6mg/100mL)駕駛粵A8****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本市海珠區(qū)江海大道由南往北超速行駛(事發(fā)時車速為82.?51km/h)至聚德東路東14米處時,遇被害人劉某某在此處施工作業(yè),涉案車輛車頭左側(cè)部位與被害人劉某某身體發(fā)生碰撞,致被害人劉某某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鑒定:劉某某符合胸腹腔臟器損傷合并創(chuàng)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報警仍留在原地等待交警處理。經(jīng)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海珠大隊認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物證;
3、證人證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惟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許潔霞??????????????????????????????????????????????????????????????????????????????????????????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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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廣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冊2卷,光盤1張;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1份,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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