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通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通川檢刑訴〔2021〕6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011966********,漢族,高中,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qū),住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qū)**社區(qū)**,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達州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2月30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達州市通川區(qū)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險駕駛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在達州市通川區(qū)珠市街附近的一家大排擋店宵夜期間飲酒后,接到表弟電話稱舅舅昏迷正送往醫(yī)院,于23時50分在路邊搭車,一直無車輛經過,就步行至華夏大酒店停車場內,駕駛川S*****小型普通客車,往住院部行駛,2020年11月26日00時21分許,行駛至達州市通川北路61隊路段,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何某某進行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為:147mg/100ml,經四川華大科技司法鑒定所鑒定,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205.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2.立案決定書;3.查獲經過;4.酒精呼氣儀測試結果單;5.被告人何某某的訊問筆錄;6.證人張某某的詢問筆錄;7.鑒定意見書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達州市通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呂德勝
???????????????????????????????????????????????檢察官助理?馮昆山
2021年2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電話:187********)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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