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濂檢一部刑訴〔2020〕161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4281966********,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家住九江市都昌縣**鎮(zhèn)**村**街**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19日本院決定對其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九江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九江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11月19日移交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3時57分許,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駕駛贛******號二輪摩托車沿九江市濂溪區(qū)德化東路東向西行駛,當行駛至濂溪區(qū)潯南名邸路段時,遇前方同向由梅某某駕駛的鄂******號正三輪摩托車向右變道,與何某某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何某某受傷(經鑒定,何某某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經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第三大隊認定,梅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何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經檢測,在何某某血液中檢出酒精成份,其含量為110.3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人口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2.證人證言:證人梅某某、陳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血樣中乙醇含量司法鑒定意見書、車輛安全技術性能鑒定、車輛痕跡鑒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濂溪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曉紅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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