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廣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饒廣檢一部刑訴〔2020〕215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3221988********,漢族,初中,不便分類的其他從業(yè)人員,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饒市廣豐縣,住廣豐區(qū)**街道**村**號,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廣豐區(qū)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廣豐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2020年5月12日由廣豐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前科:2018年10月23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qū)人民法院以何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19年4月9日止。
本案由廣豐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何某某醉酒后(經江西上饒司法鑒定中心贛饒鑒定[2020]毒鑒字第A179號鑒定意見書鑒定結果為:乙醇成分含量為86.17mg/100ml)駕駛贛******號小型轎車由廣豐區(qū)豐溪街道沿豐溪路往廣豐區(qū)天桂路方向行駛,當日20時36分許,車輛行駛至廣豐區(qū)豐溪路養(yǎng)村山路口路段,與其同向前方調頭由楊某甲駕駛的浙******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14日經上饒市廣豐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何某某、楊某甲共同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歸案情況說明1份、涉嫌酒后駕車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1份、交警大隊送檢血樣交接清單1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第3611221201900000062號)、贛******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何某某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各1份、人口信息查詢1份、前科證明1份、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qū)人民法院(2018)浙0802刑初506號刑事判決書1份;2.證人證言:證人楊某甲、楊某乙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江西上饒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贛饒鑒[2020]毒檢字第A179號1份;5.勘驗、檢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1份、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1份、事故現(xiàn)場照片6幅;6.視聽資料:錄音錄像光盤3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被告人何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饒市廣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夏裕旺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3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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