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綏濱檢刑檢刑訴〔20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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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基本情況 |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4221984********,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出生地黑龍江省綏濱縣,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綏濱縣**鎮(zhèn),住黑龍江省綏濱縣**鎮(zhèn)**家屬樓**單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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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有/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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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處罰(有/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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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時間 |
2020年12月28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綏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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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視居住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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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時間 |
2020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綏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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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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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查過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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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2月19日14時50分許,被告人何某某在綏濱縣綏東鎮(zhèn)興安村王某某家飲酒后,駕駛黑H****6號黑色**牌轎車準備去往綏東鎮(zhèn)種畜場,車輛由綏東鎮(zhèn)興安村出發(fā)駛入綏東鎮(zhèn)壩頂路,沿壩頂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壩頂路陳大村南側處時被值勤交警當場查獲。經檢驗,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5.62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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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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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議 |
建議判處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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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黃作龍 2021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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