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清新檢訴刑訴〔2020〕78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123198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群眾,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遵義市綏陽縣**鎮(zhèn)**村**,現(xiàn)住貴州省綏陽縣**鎮(zhèn)**路**號。因涉嫌搶劫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清遠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
本案由清遠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和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1年6月6日6時40分許,被告人何某某伙同向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均已判刑)攜帶匕首等工具到清遠市清新區(qū)**鎮(zhèn)**路**號之一202房內(nèi),以暴力、脅迫手段搶得被害人胡某某的現(xiàn)金人民幣400元、三星手機一臺、銀行卡等物品及被害人楊某某的現(xiàn)金人民幣600元。期間,被告人何某某及向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等人持刀威脅二被害人說出銀行卡的密碼,后分工配合進行看管、取卡、取款。其中,被害人胡某某的銀行卡在同一地點的柜員機分四次共被取款人民幣56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黎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胡某某、楊某某的陳述;5、同案人向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與辯解;7、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采取暴力脅迫手段,入戶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何某某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鄺任軍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現(xiàn)羈押于清遠市清新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9冊、光盤4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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