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悟檢一部刑訴〔2020〕149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9221987********,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某某,住大某某**鎮(zhèn)**街**號。因犯搶奪罪、尋釁滋事罪,于2012年4月12日被大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又因涉嫌搶奪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大某某公安局于次日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大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搶奪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0時許,被告人何某某駕駛無號牌白色平板摩托車從大某某城關鎮(zhèn)興華路煙草路口尾隨被害人蔡某某至金色南山小區(qū)內,在24棟樓道口趁蔡某某不備,將其脖子上的一條金項鏈搶走,后駕駛摩托車迅速逃離現(xiàn)場。經大某某發(fā)展和改革局鑒定,被搶奪黃金項鏈價值2499元。
2020年6月14日8時許,被告人何某某將駕駛的無號牌白色平板摩托車藏匿在大某某城關鎮(zhèn)興悟巷102號附近,后在興悟巷105號樓道口處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備,將周某某脖子上的一條黃金項鏈搶走,后駕駛摩托車迅速逃離現(xiàn)場。經大某某發(fā)展和改革局鑒定,被搶奪黃金項鏈價值7779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被搶走項鏈刑事照片一組;2.戶籍信息、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諒解書等書證;3.證人黃某某、陳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蔡某某、周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大某某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定結論書》;7.搜查、扣押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搶奪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獲得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鐘艷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現(xiàn)羈押于大某某看守所,聯(lián)系電話:153357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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