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漢區(qū)檢一部刑訴〔2020〕62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3011972********,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qū),住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qū)**鎮(zhèn)**村**組**號。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7日被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于2020年6月4日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20時許,被害人侯某某酒后與被告人何某某在舞廳因爭搶舞伴發(fā)生口角沖突及撕扯。21時許,被告人何某某從舞廳返回家中,行至漢中市漢臺區(qū)河**鎮(zhèn)316國道工業(yè)園區(qū)路口時,侯某某從路旁竄出并朝何某某頭部擊打。被告人何某某從地上隨手撿起一蛇皮口袋(內裝帶有鐵絲的混凝土塊)朝侯某某腿部揮打一下,侯某某上前搶奪蛇皮口袋,何某某又朝侯某某頭部揮打一下。侯某某沒搶到蛇皮口袋,摔倒在地,被告人何某某順手撿了一個從蛇皮口袋里滾落出來的帶有鐵絲的混凝土塊朝侯某某右小腿外側擊打六七下,致使侯某某腿部受傷。經漢中市漢臺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侯某某右腓骨上段開放性粉碎性骨折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一級,下肢損傷(瘀痕)為輕微傷,其余損傷未達鑒定標準。被鑒定人侯某某身體損傷程度綜合評定為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及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因爭搶舞伴而與侯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進而毆打被害人,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某經口頭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綜上建議對被告人何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漢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管玉婷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共二冊,光盤一張;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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