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肥檢公訴刑訴〔2015〕311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東縣,身份證號碼3401231974********,漢族,初中文化,機動車駕駛員,住安徽省肥東縣**鎮(zhèn)**村**組**號,因毆打他人于2015年9月10日被肥東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處五百元罰款,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肥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9日被肥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10月16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肥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偵查機關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被害人康?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何某某,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9月9日15時許,在肥東縣橋頭集鎮(zhèn)龍泉村康集組“錦鴻山莊”飯店,何某某與康某某等人酒后因瑣事發(fā)生打架,在打架過程中,被告人何某某用拳頭將被害人康某某鼻子打傷,造成其鼻骨骨折,2015年9月18日經肥東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康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何某某交付賠償款30000元暫存在肥東縣司法局橋頭集司法所,雙方尚未達成民事賠償調解協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到案經過、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病歷復印件等書證;2.證人康某某、崔某某、韓某某、康某甲、程某某、趙某某、張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康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5.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6.現場筆錄、現場圖、照片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為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肥東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海峰
2015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現被取保候審在其居住地;
2.隨起訴書正本移送本案卷宗材料3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