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廣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廣檢一部刑訴〔2020〕360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號碼5326271963********,漢族,小學文化,云南省廣南縣人,住硯山縣**鎮(zhèn)**社區(qū)**號,因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廣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5月27日被廣南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廣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被告人何某某認為何某甲欺人太甚,在2020年5月9日下午從硯山縣江那鎮(zhèn)**號其住處用塑料袋裝了4斤左右的硝磷酸銨、并倒了一些汽油,拿了以前留存的兩顆紙雷管和兩節(jié)導火索、一個打火機坐車前往麥地凹下車,在麥地凹路口處撿了一個1.5L的礦泉水塑料瓶,后躲在麥地凹的一片玉米地里用汽油拌硝磷酸銨裝在兩個礦泉水瓶里,塞入雷管和導火索制作了兩個簡易的炸藥包,隨后步行至廣南縣舊莫鄉(xiāng)里卡村民委**洞小組何某甲家房子后面的樹林里躲著,等到凌晨12點何某甲家的人睡覺后用打火機點燃兩個炸藥包丟到何某甲家房頂后就跑掉,其中一個炸藥包爆炸,另一個沒有爆炸。經鑒定送檢的已經爆炸及沒有爆炸的殘留物中檢出銨離子和硝酸根離子、c20-31范圍的正構烷烴成分。經稱量未爆炸的爆炸裝置內的填充物為1152.86克,已經爆炸的爆炸殘留物為212.1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照片;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3、證人劉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5、被害人何某甲的陳述。6、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7、抽樣筆錄、稱量筆錄;8、鑒定意見;9、同步錄音錄像光盤。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用自制爆炸物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具有刑罰規(guī)定的未遂和坦白情節(jié)。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數罪并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適用普通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孟瓊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羈押于廣南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4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換押證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